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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自(志)北诉被告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自(志)北,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银谦,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嵩县第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

原告诉被告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1月1日原告所在建筑工程队即嵩县X街建筑队第四建筑工程队中标承包被告嵩县第二中学家属公寓楼,中标合同价89.3919元,付某办法约定为:基础完工付某万元,三层建设主体完工付某叁拾万元,五层主体完工付某拾万元,其余部分交工后一年付某捌万元,二年内付某。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3日进行决算,建筑工程应付某95.8919万元。截止2004年2月3日被告共付某69.8077万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拖延给付,止2009年2月17日被告共给付10.1万元,现要求被告支付某余工程款15.x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某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校家属楼总造价95.8919万元,其中72万元由教师集资,剩余23.8919万元应由学校支付,该款须有正规发票方能入账,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2004年后,新的财政管理办法出台后,学校账目统一由财政局管理,并且不允许再入此类集资房帐,以致欠原告款无法从学校账上支出,成为账外账。尽管存在上述困难,我校仍积极想办法支付某原告部分欠款,为此,我校多次受到上级处分,另外欠原告款不能及时支付,主要是由原告造成的,故不应支付某告利息。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让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工程合同关系及决算结果、欠款数额不持异议,只是欠款及利息应否支付某见不一,故对本案的争执焦点归纳如下:

被告欠款的实际数额,利息应否支付。

针对本案的争执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家属公寓楼施工合同书;

2、住宅楼基础工程增减项目预算书;用于证明原告给被告施工家属楼,合同承包金额是89.3919万元,增减项目决算x元决算时间为2002年2月3日,被告应当在2年内付某工程款。

3、家属楼拨款明细表:从2001年元月9日至2004年2月3日共付69.8077万元,还剩余26.0842万元,2009年元月17日给付10.1万元,到目前剩余15.9842万元。

4、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2月21日至今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5、完税凭证,用于证明自开工至完工所交税款。

6、发票,家属楼完工后嵩县地税局代开发票。

被告针对以上原告证据质证认为:无异议。

根据庭审质证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0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嵩县二中家属公寓楼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嵩县二中家属公寓楼由原告的施工队负责承建,合同施工费用x元,后增加x元,共计x元。该合同约定付某办法为:基础完工付某万元,三层建设主体完工付某叁拾万元,五层主体完工付某拾万元,其余部分交工后一年付某捌万元,二年内付某。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3日进行决算,建筑工程应付某x元。截止2004年2月3日被告付某x元,止2009年2月17日被告又付某x元。现下欠x元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嵩县二中家属公寓楼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嵩县二中家属公寓楼由原告负责承建,竣工后,原、被告于2002年2月3日进行了决算,被告应支付某程款x元,截止2009年元月17日被告还有x元没有支付,双方均无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某欠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某应利息的主张,因合同约定“余款在二年内付某”,被告没有依约履行,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对该请求亦予支持,时间自2004年2月3日起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嵩县第二高级中学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梁自北支付某款x元;

二、被告嵩县第二高级中学就该欠款向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04年2月3日起支付某息,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本案诉讼费49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不退,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现军审判员陶森

审判员任向利

二0一0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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