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受理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于同年12月27日阅卷并进行必要的补充侦查后于2011年2月24日将卷宗移送我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赵玉超、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汉洲
审判员刘强
代理审判员郝小丽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