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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5年4月份,陶XX自担任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主任职务以来,利用其担任新华区X镇X村长的政治背景和社会影响,以家族关系为基础、纽带,网罗其妻子梅XX及马XX、马某某、马X、马X、王晓、朱XX、马XX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控制了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以及周边地区公私煤矿、建筑工程的地材进购权,收取高额的管理费,达到了聚敛钱财的目的。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陶XX为组织者,以梅XX、马XX、马某某、马X为骨干成员,以马XX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

(1)2007年7月,平煤集团安装处在本市新华区X村附近施工三环公司己十井卸煤楼和锁口工程时,陶XX指使被告人人马X、马某某、马X、马XX等人以收取地材管理费为名,强行让平煤安装处施工队停工,要求收取工程总造价15%的管理费。平媒安装处在多次和余沟村村长陶XX协调后,被迫向余沟村交纳3.5万元的管理费和5000元辛苦费,马X、马某某、马X、马XX四人将5000元平分。

(2)2007年5月,平煤六处第三项目部在承包平媒六矿变电所工程时,陶XX指使被告人马X、马某某、马X、马XX等人以收取地材管理费为名,强行让施工队停工,并要求收取工程造价20%的管理费。平煤六处第三项目部在多次和余沟村村长陶XX协调后,被迫向余沟村交纳3万元管理费。被告人马X将此钱款抵余沟村所欠其工程款。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07年5月,陶XX为达到占有平煤集团六矿型煤厂的目的,多次指使余沟村民陶X(另案处理)用铲车将平煤集团六矿型煤厂大门用渣石堵住,用锁具封锁该厂大门,并指使该村X组长陶某某组织村中闲散的老人和妇女看守大门阻止生产,时间持续近一个月,给平煤六矿型煤厂原承包人刘XX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后刘XX被迫将该厂转让给他翟XX,陶XX、梅XX为该厂转让后的股东。

(2)2008年4月4日上午8时许,陶XX为达到无偿使用六矿洗煤厂废渣的目的,指使新华区X村民围攻六矿办公大楼,被告人梅XX、马XX、马某某、马X、马X、朱XX、马XX、王XX积极参与,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六矿的正常办公秩序。

(3)2008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因新华区X镇X村民在围攻冲击平煤六矿过程中受伤,陶XX为了让平煤六矿赔偿受伤人员医疗费,并达到无偿使用六矿洗煤厂废渣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马XX、马某某、马X、马X、朱XX、王XX、马XX、吴XX带领余沟村民一百多人分乘十几辆农用小托,聚众围攻平煤集团南大门,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平煤集团的正常办公秩序。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三环公司已十采区装车协议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5年4月份,陶XX自担任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主任职务以来,利用其担任新华区X镇X村长的政治背景和社会影响,以家族关系为基础、纽带,网罗其妻子梅XX及马XX、马某某、马X、马X、王晓、朱XX、马XX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控制了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以及周边地区公私煤矿、建筑工程的地材进购权,收取高额的管理费,达到了聚敛钱财的目的。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陶XX为组织者,以梅XX、马XX、马某某、马X为骨干成员,以马XX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

(1)2007年7月,平煤集团安装处在本市新华区X村附近施工三环公司己十井卸煤楼和锁口工程时,陶XX指使被告人马X、马某某、马X、马XX等人以收取地材管理费为名,强行让平煤安装处施工队停工,要求收取工程总造价15%的管理费。平媒安装处在多次和余沟村村长陶XX协调后,被迫向余沟村交纳3.5万元的管理费和5000元辛苦费,马X、马某某、马X、马XX四人将5000元平分。

(2)2007年5月,平煤六处第三项目部在承包平媒六矿变电所工程时,陶XX指使被告人马X、马某某、马X、马XX等人以收取地材管理费为名,强行让施工队停工,并要求收取工程造价20%的管理费。平煤六处第三项目部在多次和余沟村村长陶XX协调后,被迫向余沟村交纳3万元管理费。犯罪嫌疑人马X将此钱款抵余沟村所欠其工程款。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07年5月,陶XX为达到占有平煤集团六矿型煤厂的目的,多次指使余沟村民陶X(另案处理)用铲车将平煤集团六矿型煤厂大门用渣石堵住,用锁具封锁该厂大门,并指使该村X组长陶某某组织村中闲散的老人和妇女看守大门阻止生产,时间持续近一个月,给平煤六矿型煤厂原承包人刘XX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后刘XX被迫将该厂转让给他翟XX,陶XX、梅XX为该厂转让后的股东。

(2)2008年4月4日上午8时许,陶XX为达到无偿使用六矿洗煤厂废渣的目的,指使新华区X村民围攻六矿办公大楼,被告人梅XX、马XX、马某某、马X、马X、朱XX、马XX、王XX积极参与,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六矿的正常办公秩序。

(3)2008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因新华区X镇X村民在围攻冲击平煤六矿过程中受伤,陶XX为了让平煤六矿赔偿受伤人员医疗费,并达到无偿使用六矿洗煤厂废渣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马XX、马某某、马X、马X、朱XX、王XX、马XX、吴XX带领余沟村民一百多人分乘十几辆农用小托,聚众围攻平煤集团南大门,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平煤集团的正常办公秩序。

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均于2010年5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7年5月参加了陶XX组织的副业办,负责民调。副业办是当村周围有工程施工的时候,由副业办来和工程方接触协调给村上相应赔偿。找到施工负责人,先让他们停工,因工程占地,希望他们把工程包给村上,如果不愿意就让村上给他们送原料。因为村上原料比市场高,施工方不愿意的话,就往村上交点施工管理费,这部分钱交给村财务。副业办成员有马X、马X、马XX和我。我去过三环公司己十井锁口工程工地,还有平煤六矿变电所扩建改造。去过的单位有平煤六矿办公楼,平煤集团大门,和村民一起去的,没往前挤。因为在副业办上班,不去陶XX会生气。

2007年7月,三环公司己十井锁口工程在余沟村地盘施工,陶XX安排马X、马X、马XX和我去工地,我们四个人到工地上让他们先把工程停一下,问施工为什么没给村上说,地材按村上规定应该由村上送,如果不让,就应该向村上上缴15%管理费,总施工造价的15%。我们说完就回去了,工地上施工方的负责人去找陶XX商量钱数,商定后就向村上交钱。由马X负责财务,交多少我不清楚,没有给我分钱。变电所也是在那几个月去的,开工了,陶XX安排我们四个去了,还是收点管理费。这次项目方分两次向村上交了3万元,交给马X了。

2008年3、4月份,村上想办个砖厂,因平媒六矿占了村上的地,村上想无偿使用矿上废渣,村X村长书记去六矿协调多次无果,村长陶XX就安排村X组长带领村民总共五六十人去平煤集团矿办公大楼找他们要渣,早上组织让去,我中午十点多才到,等到十一点多,公安局人来了,我就先回家了。当时还有许多人在,回去后听说在六矿没有说成事,又过了几天。陶XX安排村组长用十几辆拖拉机拉着我们百十人,去围堵平煤集团南大门,由我们组织的人找领导说事。这两次陶XX是总组织人,村民去的好处是每个人二十块钱。围堵平煤六矿和平煤机关陶某某是否参加我不清楚,当时他在平煤三环公司开铲车,我没有看到他在现场。

2.被告人陶某某供述:陶XX担任余沟村村支书期间曾指使我组织村民围堵工厂大门和平煤六矿。围堵工厂大门是2007年,几月份记不清了,起因是平媒六矿型煤厂占我们一组的地,占地款一直没有给,我去找他们协商,厂里说那是前几任老板经营时占的地,跟他们没关系,占地款他们不负责。陶XX让我去厂里说了几次,也商量不成,我就召集组里的村民,让他们再去找型煤厂说说,要个说法,去的都是在家没事的妇女,村民去围了一个多小时。围堵平煤六矿是2008年4月份,陶XX通知组长,让组长通知到全体村民,说是关系到全体村民的事,村上要建砖厂,因为六矿占村上的地了,希望六矿把废渣无偿提供给村上砖厂当原料,当时我没有通知我们组里的村民,但是第二天陶XX组织所有村民去,我从家出来,准备去上班,碰见村上的人,他们都不愿意我,说,还是组长哩,村上的事也不去,我没办法就走着往那边去,走到六矿煤楼,一看人很多,没人注意。我就回去上班去了。

因为村长让我召集组里的村民,把要钱的情况给大家说一下,让村民再去找型煤厂要个说法。我把村长的意思给组里传达了,也把要钱的情况给组里的人说了。后来村里把这件事接管过去,这件事不再是组里的事情,听说有村民去围了型煤厂的大门,但他们围堵大门的时候我没有在场。这些人不是我组织的,因为我跟型煤厂的人协商过这件事,他们的人可能会把我当成组织的人,实际上闹事的时候我没有组织,也没有开铲车堵过型煤厂的大门。围堵平煤六矿我只是远远地看了看就去上班了,因为当时我在三环公司开铲车。

3、证人马X证言:陶XX经常组织余沟村干部群众向村周边施工单位强行索取施工管理费,具体事项由副业办负责,马某某是副业办主要成员之一。2007年6、7月份三环公司己十井在我村附近施工,我们去要过几次管理费,后来他们给村里交了三万五千多元的管理费,一个姓吴的负责人还给了我5000元钱,我和马某某、马X、马XX每人分了1200元,剩下的200元每人存了50元话费。平煤六处第三项目部变电所工程的施工管理费也是我们四个人收的。

4、证人马X证言:证言内容与马X证言一致,另证实陶XX组织村民围攻平煤六矿及平煤集团,马某某参加了。

5、证人马XX证言:证言内容与马X证言一致。

6、证人朱XX证言:证实马某某是村副业办主要成员之一,经常向周边施工单位强行收取管理费;另证实陶XX组织余沟村民围攻平煤六矿办公楼和平煤集团办公大楼,马某某是主要参与人之一。

7、证人马XX证言:证实陶XX经常组织余沟村民向周边施工单位强行收取管理费且多次组织余沟村民围攻企业、政府机关。

8、证人刘XX证言:我2004年和朋友承包了平煤六矿的型煤厂。2005年朋友退股后开始单干,我单独干型煤厂时,陶XX刚上任村长,他就指使陶X开着铲车铲了一大堆渣石把我的大门给堵住了,我找陶X讨个说法,陶X说是村长陶XX让堵的我不敢私自弄走,还是找村长陶XX吧。可陶XX老躲着我,不见我面,堵我的大门有二十多天,我实在没办法了就找到焦店镇的领导,这才把事情解决了。第二次围我厂的大门是2006年2月底,才开始是陶XX用一把铁锁锁住我厂子的大门,不让正常生产,我就开始找人说情,才发现又是陶XX指示让干的目的是为了让我厂里给他出钱,我不愿意出钱。过了两天,余沟村X组长陶某某开着铲车用渣石把厂子的大门给堵上了,厂子无法生产,我们就暗中把锁给弄开,把渣给清走,偷着生产些型煤。可是过了两天,陶某某又找到厂里,不让生产。陶某某说村长说了,占我们的地,不让你们生产,还逼着我们赔他一把新锁,重新把大门锁上陶某某又开着铲车把大门给堵上。陶XX又指示陶某某等人找来一些老头老太太围着厂子,不让车辆和人通行,无奈之下我把厂子转让给翟XX。开始只知道是翟XX自己接手的,后来才知道是陶XX在幕后操作的,厂子也有他的一份。陶XX不出面,让他老婆梅XX和翟XX具体商量怎么干。

9、刘X、郝XX证言:证言内容与证人刘XX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陶XX曾威胁型煤厂,使其停产,并在翟XX接手后没有发生过围堵厂门情况。

10、证人王XX证言:证实陶XX组织村民两次围堵型煤厂,陶XX经常和马某某商量事情。

11、证人彭XX证言:证实陶XX组织村民围堵型煤厂。

12、证人陈X证言:证言与彭XX内容基本一致。

13、证人赵X证言:2008年4月10日早上8点多,我接到城北分局电话后,带着城北治安大队的民警赶到平煤集团南大门。我赶到的时候,余沟村村民的十多辆拖拉机东西排成一条直线,紧贴平煤集团南大门,把通往平煤集团的路给拦断了,100多村民聚成一大堆,还拉了一条白布悬在平煤集团南大门上方,造成了车辆和行人无法通往平煤集团办公大楼。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在那里指手划脚,大声叫骂,旁边的村民叫他吴XX。平煤集团的职工开始上班了,余沟村X村民还推搡着不让进,我们的民警上前制止时,他们又推搡我们的民警,但吴XX带领的那帮村民都拦住不让职工们进来,有的职工都急得乱挠头,因为不能进大门,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好多职工都质问堵门的村民为什么不让进去上班,但村民继续堵着大门不让进,这时加上路边围观的群众一共好几百人堵在了矿工路上,造成了交通堵塞。余沟村围堵平煤集团南大门主要是想无偿使用六矿矸石山的渣用来制砖,他们已于2008年4月4日围攻冲击过六矿的办公大楼,这期间使四名余沟村的年妇女受伤,余沟村要求六矿赔偿。由于当时余沟的人太多,我们分局领导一看影响较大,又立即调回在市警官培训中心培训的60多名民警到平煤集团南大门处置这件事。我们分局领导和平煤集团让他们派几个代表谈判,商量事情解决方案。吴XX等几个带头的和领导商量解决事情的方案,我让吴XX把平煤集团的大门让开,把白布放下来,那些村X路让职工进去上班了,这时已经堵大门将近三个小时。中午11点的时候,分局领导和平煤集团的领导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答应了他们的条件。吴XX他们几个从平煤集团出来后对堵大门的村民不知道说了什么话后,他们才坐着拖拉机离开。这件事影响了平煤集团的正常的上下班秩序,造成了上百群众的围观,使矿工路一度陷入瘫痪,也使平煤集团的声誉受到了影响。

14、证人尹XX证言:2007年2月份我开始在平煤三环公司开铲车,我去的时候,陶某某已经在那里开铲车了。我们平时都是一辆铲车一个司机,没有假期,也不能请假。2008年4月份,我一直与陶某某一起开铲车,他没有请过假,我们每天都是不停地装煤,根本不存在请假不干活的事情,我也没有发现有人替他开过铲车。

15、证人张XX证言:陶某某是平煤三环公司开铲车的,已经开了六年多了,2008年我们村到平煤六矿和平煤集团上访我没有去,陶某某也没有去,因为我就住在三环公司门口,每天都在三环公司门口卖煤,三环公司的车皮每天早上七点半左右过来,八点准时装车,2008年上访的时候我们都在干活。

另有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户籍证明;平煤集团机关保卫科职工黄XX、张XX、杨XX亲笔证词:证实内容与赵X证言一致。平煤六矿关于余沟村民围堵办公大楼的情况说明、余沟村村民无理闹访的情况说明。(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2009)平刑终字第X号判决书,归案经过。石龙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三环公司已十采区装车协议。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围堵厂矿企业,严重破坏经济生产及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陶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陶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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