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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妨害公务罪、窝藏,吴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冉某某、张某戊、陈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柏国(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窝藏罪,被告人吴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冉某某、张某戊、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冉某某、张某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8日下午19时许,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胡辉接到110交通事故指令后,在交通肇事现场将肇事者张彦民带到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讯问,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等人事先预谋,给张彦民通风报信,致使张彦民从交警队逃走,胡辉及交警队协管员窦俊哲、张海博、王利源四人对张彦民追赶时,遭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冉某某、陈某某、张某戊的阻拦并对胡辉、窦俊哲、张海博、王利源四人进行撕扯、殴打,致使四人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胡某、窦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八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田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XX、窦XX、张XX、王XX的陈某,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手机短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他人系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冉某某、张某戊、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八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

被告人张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

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

被告人张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

被告人张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

被告人冉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

被告人张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孙国君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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