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邑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居民。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自由谈恋,2003年4月24日在铜川市耀州区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初婚关系尚可,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2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诉讼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原告孙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大立柜一件、玻璃茶几一张、凉椅一件、席梦思床一张、梳妆台一件、电视柜一件归孙某某所有;被告陈某陪嫁物:创维29英寸彩电一台、金正影碟机一台、功放机一台、音响一套(一大、三小)、饮水机一台归陈某;
三、婚后夫妻共同债权5000元归被告陈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亚军
助理审判员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安征兵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