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某阳县综合商社总经理(安阳县供销社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于2010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安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某阳县综合商社副经理(安阳县供销社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21日投案自首,2010年8月17日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被告人许某某以不构成贪污罪,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被告人武某某以在受贿过程中是从犯,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许某某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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