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被告人冯某在其开设的新时空网吧内,以盈利为目的放置四台赌博机,并有多人到此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李××、孟××、李英×、郭×、郭××、武××、任××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赢利为目的,在自己开设的网吧内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初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