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韩某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至今因被告有性功能障碍久治不愈,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处理婚前婚后财产。
被告韩某某辩称,被告身体确实有点小毛病,但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的病情正在好转,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因结婚四年有余,原告没有受孕迹象,其遂疑被告有性功能障碍,致双方产生矛盾,并诉至本院,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四年有余没有子女生育,是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只要双方和好如初,紧密配合治疗,双方和好尚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永杰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