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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稽征所征收公路规费申请行政执行案
时间:2003-05-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行字第9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稽征所,住所地清流龙城街X幢。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略)。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X路稽征所与被执行人邹某某征收公路规费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邹某某愿将松下彩电一台,德加拉VCDS机一台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邹某某将松下彩电一台,德加拉VCDS机一台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罚款。执行费250元,价格鉴定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邹某某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叶松青

执行员黄水林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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