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金山、朱某龙,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江、杨昊f,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职员。
上诉人常某某、孙某甲、郝某某、孙某乙、王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丁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红振
审判员张罡
审判员马婵娟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