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某(又名何某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9日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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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罗丽爱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盼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