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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某(又名何某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9日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罗丽爱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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