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郴州卷烟厂职工,住(略)。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住(略)。系原告贺某之丈夫。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郴州卷烟厂职工,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郴州卷烟厂职工,住(略),系被告李某之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经协商,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共同承担。

审判长李某毛

审判员李某丽

审判员王常友

二○○九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友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