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郴州卷烟厂职工,住(略)。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住(略)。系原告贺某之丈夫。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郴州卷烟厂职工,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郴州卷烟厂职工,住(略),系被告李某之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经协商,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贺某、原告冯某某共同承担。
审判长李某毛
审判员李某丽
审判员王常友
二○○九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