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1年1月14日对原告河南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席福军、崔桂敏借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四行“本金x元”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四行“本金x元”补正为“本金x元”。
审判长:孟金虎
审判员:温应林
人民陪审员:段宏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