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清流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清流县建明水泥厂,住所地清流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厂厂长。
清流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清环监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排污费人民币12,260元、罚款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6月9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清流县建明水泥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36元(含案件执行费及执行费用876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黄水林
执行员韩秋梅
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叶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