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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诉南召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谷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随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系原告之表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南召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根,系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南召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原告代理人随某某及被告代理人张荣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某诉称,2008年3月18日下午4时,原告同石玉海一起到岭南高速三标段游玩,行至柴家庄隧道北口附近,看到电线杆上斜垂下来一根铁丝,原告用手拨了一下,结果被高压电击伤。事后原告起诉南召县电业局和岭南NO.3标段施工单位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时,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2007年9月份三标项目部撤走时,崔庄电管所安排刘公平拆走变电器,并将低压配电盘也卖给了电管所,我们撤走后,南召县电业局未某该线路停止供电,又未某行管理,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南召县电业局应对原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现诉请被告赔偿原告最低经济损失x元。

原告未某某。

被告南召县电业局口头辩称,事发地的电力设施产权属中铁二局所有,且该电力线路电压为10千伏,应由实际产权人承担责任。由于被告方没有管理权,因此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本院(2008)南召城民初字第194-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事发地电业产权非被告所有。2、南召县电业局与中铁二局三标2006年4月30日所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其中第八条为“供电设施产权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KV城崔线、回龙支线87#杆处。87#杆T接处以下属于岭南高速3标”。3、2007年11月12日用户名为中铁二局岭南3标项目部的电费发票一张。4、法庭2008年8月26日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1、原告之兄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东北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二份、南召县第一高级中学的证明一份,证明其侄女谷某×现随某告生活。2、原告在南阳市南石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六页。3、原告在南召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住院收费票据、药品出库清单十二页,证明原告住院花费8256.17元。4、南阳市济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出库清单一份,显示内容为:“购买单位:南召县通用名:人血白蛋白数量:23支金额7360.00元”。5、现场照片七张。6、宛溯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谷某某的伤残程度属三级。7、法庭于2008年8月26日和12月18日对原、被告的调查笔录二份。8、2009年3月25日和8月28日的庭审笔录二份。9、本院(2008)南召城民初字第194-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主文为:准予原告撤回对南召县电业局的起诉。

根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3月18日下午4时,原告谷某某去崔庄乡X村柴家庄隧道北口西北山坡处游玩,当走到中铁二局岭南高速公路NO.3标段项目经理部配电房东南田埂处,看到一根斜垂下来食指粗的金属线,就用手挡了一下,结果被该处的10千伏电压击伤。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南阳市溯源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作出了(2008)临鉴字第X号鉴定书,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程度属三级。原告遂将南召县电业局和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x.86元。2009年10月29日,原告自愿撤回了对南召县电业局的起诉,本院以(2008)南召城民初字第194-X号裁定予以准许;同日,原告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本院以(2008)南召城民初字第194-X号民事调解书结案,主文为: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在三个月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及费用共计5万元,以后原告永远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要求被告再赔偿。2010年9月9日,原告第二次将南召县电业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最低经济损失x元。

另查明,2005年,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岭南高速三标段工程,并成立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岭南高速公路NO.3标段项目经理部,随某进驻施工区域施工。2006年初,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岭南高速公路NO.3标段项目经理部委托河南南召育鑫电力实业公司从城崔回龙支线87#杆处下线,将10千伏电压从空中架至崔庄乡X村柴家庄隧道北口西北山坡处,并在此安装了配电、变电等有关设施。2006年4月30日,南召县电业局与中铁二局股份公司签订“召崔X-X-X-06高压供用电合同”,内容为:“供电方名称:南召县电业局用电方名称: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岭南高速公路NO.3合同段项目部一、…3.用电容量…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壹个受电点…3标工地受电点受电变压器1台,共计315千伏安…二、供电方式…2.主供电源(1)供电方由城关35KV变电站以10KV电压,经出口城崔开关送出的10KV架空线向用电方3标工地受电点供电…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方、用电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产权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KV城崔线回龙支线87#杆处。87#杆T接处以下属于岭南高速3标。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产权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某事宜…2.本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04月30日起至2008年04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供用电双方无异议,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双方履行供用电合同时,用电方一直使用充值卡,即先交费后用电。其中,2007年11月12日的电费发票显示,岭南高速公路三标项目部仍在用电。2007年底,岭南高速公路三标项目部委托河南南召育鑫电力实业公司的刘公平将该线路的低压部分拆走,高压部分未某理。

本院认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而事发地电压达到10千伏,故属于高压电;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原告谷某某于2008年3月18日下午4时在崔庄乡X村柴家庄中铁二局岭南高速公路NO.3标段项目经理部配电房东因触电造成人身损害,而“召崔X-X-X-06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本院(2008)南召城民初字第194-X号民事调解书显示事发地的电力设施产权属于岭南高速三标,且岭南高速三标所属的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就赔偿问题已另案处理完毕,现原告请求南召县电业局赔偿x元,因南召县电业局非电力设施产权人,故对于原告的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谷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王慧洁

代理审判员秦媛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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