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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被告:程某。

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伟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于2007年3月20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当时约定:婚生子程某由被告程某抚养,离婚后程某随被告生活,后被告再婚,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将程某带走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让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的婚生子程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程某自愿承担每月抚养费400元,定于每月的10日前由被告交付给原告,从2009年10月10日起至程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有探望其子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伟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靳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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