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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尹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银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邮寄送达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1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民政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被告已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夫妻关系。

被告金某某未到庭,但邮寄的答辩称,同意与原告尹某解除夫妻关系。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存款、外债。现随父母居住,与原告尹某分居至今。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两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6月1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民政所领取结婚证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于2009年9月份外出与其父母居住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夫妻关系。原、被告均没有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及外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1日领取结婚证结婚,被告于2009年9月份外出与其父母居住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银华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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