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X街X幢。
法定代表人:温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某乙,清流县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
被执行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清计生征字第(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3年7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03年7月28日前履行社会抚养费12,972元、本案执行费684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人民币13,656元(含执行费656元)的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黄水林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