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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行政执行案
时间:2003-07-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行字第39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X街X幢。

法定代表人:温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某乙,清流县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

被执行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清计生征字第(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3年7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03年7月28日前履行社会抚养费12,972元、本案执行费684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人民币13,656元(含执行费656元)的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黄水林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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