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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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甲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牛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甲在任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期间,利用担任原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问题处理指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获取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改制信息及土地开发过程中提供帮助,并通过皮某某(另案处理)收受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7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甲已退赃人民币65万元和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牛某甲供述,大约在2007年的时候,安阳市铁西物资供销公司因为欠债太多,殷都区政府就决定开发铁西物资公司的土地,用来解决遗留问题,并确定殷都区发改委负责牵头处理这项工作。在土地招商开发公告之后,桑某某和皮某某说他们准备合伙开发铁西物资公司这块地,秦某某就打电话把铁西物资公司的工会主席李某某叫来,让李某某把铁西物资公司的整个情况包括债权债务、职工保险等情况给他们介绍了一下,他们最后决定开发这个项目。到2007年底的时候,其因为年龄和工龄的原因不再担任发改委副主任职务,成为主任科员,算是内退了。后来区政府里成立了一个铁西物资公司遗留问题指导小组,其是指导小组成员并协助秦某某工作。这个指导小组主要工作是指导企业按照政策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当时指导小组的意见是桑某某和皮某某要负责解决该公司职工安置问题和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大约在2009年上半年,桑某某和皮某某找到其说铁西物资公司因欠外债,土地被北关区法院给查封了,让其帮他们让法院把土地解封了。其就找到北关区法院执行局的人,让北关区法院把这块土地解封了。这时桑某某和皮某某就提出来说,让其跟他们两个合伙开发铁西物资公司这块地,就同意了。其三人商定,桑某某和皮某某算是两大股,其跟皮某某参股。一般情况下其给他们二个人出主意,他们去跑,需要协调关系的时候其给他们协调关系。大约在2009年6月份的时候,铁西物资公司那块地摘牌,桑某某和皮某某办了用地手续。用地手续办完以后,皮某某对其说他不想再和桑某某合伙了,就提议其两个人撤出来,让桑某某一个人开发。其二个人就找到桑某某。见面后,皮某某说其二个人撤出来,让桑某某一个人开发。桑某某说如果其和皮某某撤的话,就给其二人一些钱作为补偿。最后商定的是给其和皮某某二人总共110万元,桑某某说过再签一份协议,其没有签。桑某某说虽然摘牌了,还需要办理很多土地手续,说等这些手续全部办齐了之后就把钱给其和皮某某。大约在2009年底2010年初的时候,皮某某跟其说桑某某先给了其29万元,并取出来22万元给其买了一辆凯美瑞轿车。后来大约在2010年4、5月份的时候,皮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桑某某把那110万元给齐了,让其去找他并把剩下的钱给其。其就跟皮某某一块儿到文峰东路X路交叉口的一个建行,皮某某取了40万元现金给了其。后来皮某某又给了其8万块钱,连同买车的22万元,先后总共给了其70万元。其在合伙期间大概一共花了有一两万块钱,都是一些加油和吃饭的钱。其为桑某某和皮某某办的事,一是接待了很多要帐的,跟他们解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说明只有让开发商顺利开发,挣到钱才有能力兑付集资款等债务。很多要账的都能理解,不再找桑某某和皮某某的麻烦了。二是在2009年上半年北关法院查封铁西物资公司土地的事上,其帮他们找法院的人解封了土地。三是给桑某某出主意,就都是一些零碎事儿。

2、证人桑某某证言证实,大约在2008年上半年的时候,其从皮某某和牛某甲那里了解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职工问题,准备对铁西物资公司进行改制。牛某甲是铁西区政府负责铁西物资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帮其了解很多铁西物资公司改制的内部信息,其和皮某某就决定接铁西物资公司这个项目,改制后进行土地开发。后来在牛某甲的帮助下,其和皮某某合作,顺利地完成了铁西物资公司的改制。到2009年年初的时候,其和皮某某经过协商,不再合作,按照其和皮某某签的协议,散伙后其连同应该给牛某甲的好处费在内一共应该给皮某某110万元。在牛某甲的帮助下,蓝田公司于2009年下半年拿到了铁西物资公司的土地。此后,在2010年1月12日至4月7日期间,其分四次连本带息一共给了皮某某127万元,让皮某某把牛某甲应得的好处费送给牛某甲。在铁西物资公司企业改制和土地开发过程中,其和皮某某之间是合作经营的伙伴关系,其和皮某某与牛某甲之间是业务关系。因为牛某甲是殷都区发改委的主任科员,同时又是殷都区政府负责铁西物资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其和皮某某依靠牛某甲协调处理政府、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各种问题,使铁西物资供销公司顺利完成改制。其送给牛某甲钱,因为牛某甲在铁西物资公司改制和土地开发过程中,在提供改制内幕信息、将企业外债伪造为职工集资款和法院解封土地等事项上给其帮了忙。其之所以不直接把钱送给牛某甲,而要通过皮某某给牛某甲送钱,是因为一方面,在其和皮某某与牛某甲的关系上,皮某某跟牛某甲的关系比较近;另一方面,在收钱这件事上,牛某甲比较害怕,不想把自己露出来。在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改制和土地开发过程中,牛某甲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

3、证人皮某某证言证实,在铁西物资供销公司企业改制和土地开发过程中,其和桑某某是合作经营的伙伴关系,牛某甲是殷都区政府负责供销公司的改制工作小组成员。在铁西物资供销公司改制和土地开发过程中,牛某甲在协调政府、职工、周边及法院等有关方面关系中,做了许多工作。在铁西物资供销公司完成改制后,其和桑某某散伙时,桑某某给了其127万元,其中包括送给牛某甲的感谢费。其送给牛某甲70万元。在铁西物资供销公司改制和土地开发过程中,牛某甲没有出资,也不知道牛某甲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2月份,殷都区政府行文成立了原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问题处理指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是殷都区发改委来做,因为殷都区发改委是铁西物资公司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牛某甲代表政府出面处理铁西物资公司的事。随后牛某甲就帮我们公司成立一个清算小组,清算小组由其和李某意、项建林三人组成,其是组长。清算小组代表铁西物资公司和蓝田公司协商土地开发的事。在开发的过程中,桑某某提出让其公司给他提供铁西物资公司的职工集资款情况,说是办理土地挂牌儿要用到。其算了几次,最后确定了800多万,桑某某让其把这一块儿内容写到《土地移交协议书》里面。《土地移交协议书》打印好后,其盖上章交给桑某某。桑某某说可以,就拿着去找牛某甲了。后来因为还牵涉到北关区法院查封铁西物资公司土地的事,其和牛某甲一块去北关区法院帮桑某某跑解封土地的事,还见过这份《土地移交协议书》。

5、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牛某甲在2007年底开始担任我们单位的主任科员,在2008年2月份区政府行文成立解决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遗留问题处理指导小组,其担任副组长,代表殷都区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参与指导小组的工作。牛某甲担任副组长并兼任办公室主任,代表殷都区发改委牵头并负责具体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解决了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土地和房产解封及职工安置的问题,使土地正常摘牌,开发商顺利开发。

6、证人牛某乙证言证实,其不知道牌照为豫x的丰田凯美瑞轿车的情况。这辆汽车是谁的其不知道。这辆车和其或其的家庭没有关系。借给邵美生的65万元,是其哥牛某甲的。

7、书证

(1)牛某甲任职说明、文件证明2005年3月至2008年2月1日,牛某甲在安阳市殷都区发改委任职;2008年2月1日任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处理指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合作协议证明是桑某某和皮某某合作开发铁西物资供销公司。

(3)铁西区物资公司改制文件等手续证明铁西区物资公司因破产需要改制,领导小组由李某某等3人组成。

(4)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收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牛某甲已退赃人民币65万元和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

除以上证据外,卷内还有殷都区政府文件、铁西区物资公司土地情况、企业出售合同、转让协议、土地解封、摘牌等手续及被告人牛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赃款70万元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牛某甲上诉称,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的70万元是合伙分红,不是受贿款,不应认定为受贿。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甲在担任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期间,利用担任原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问题处理指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被告人牛某甲上诉辩称,其和桑某某、皮某某是合作关系,所收的70万元是分红,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意见。经查,证人桑某某、皮某某均否认与被告人牛某甲是合作关系,送给其的70万元是感谢费。被告人牛某甲在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改制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均是以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问题处理指导小组工作人员名义履行职责,其利用该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彩芳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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