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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与上诉人徐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

以上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大银,江苏徐某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医学院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荣某某,该单位医务处干事。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上诉人徐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出减、免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核批准,同意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缓交上诉费。本案闭庭后,本院通知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应按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徐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在二审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徐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撤回上诉;

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徐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吴艳丽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徐某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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