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经和被告和解,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马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百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