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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份至2007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任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阳区业务经理期间,将其所管辖的销售点已付货款x元收回后,不按财物规定上交公司,长期将公司资金挪用归个人使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冯××、陈××、李××、马××、刘××的证言、对账清单、营业执照、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怀忠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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