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份至2007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任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阳区业务经理期间,将其所管辖的销售点已付货款x元收回后,不按财物规定上交公司,长期将公司资金挪用归个人使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冯××、陈××、李××、马××、刘××的证言、对账清单、营业执照、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怀忠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