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小倩,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宋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10年6月1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给付铁款x元。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小倩,被上诉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购买被告刘某某的铁,原告将全部铁款给付被告,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仅交付原告部分铁,未将全部铁交付原告。2010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在欠条中承诺于2010年6月1日将所欠铁款退还原告。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该款。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铁并付清了全部货款,被告向原告发部分货后,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付清全部货款后,被告应将全部货物交付原告,而被告即不将全部货物交付原告,也不退还其余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退还原告宋某某货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后,又两次偿还被上诉人现金计8000元,有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证明,原审认定上诉人所欠货款的数额有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宋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实际返还被上诉人货款多少元。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二审中上诉人刘某某当庭提交证据3份,1、证人辛某、辛某某的自书证言一份(证明2009年4月23日,在刘某某的协调下,宋某某在其厂拉走灰生铁2.92吨,单价2700元每吨,每吨扣下损耗钱50元);2、宋某某2010年5月22日出具的收条一份(今收到经刘某某转借菜振理的款6000元整);3、宋某某2010年7月11日出具的收条一份(今收到刘某某料款2000元整,造型沙抵)。以此证明被上诉人在辛某、辛某某厂里拉走价值8030元的生铁,上诉人后又付款8000元,在冲抵该x元后,仅欠被上诉人款1824元。
宋某某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辛某、辛某某的证言与欠款无关;2010年5月22日出具的6000元收条落款时间有涂改,该条的时间在2010年5月14日之前,且已经进行结算;2010年7月11日出具的用造型沙抵2000元的收条真实。同时,宋某某提交了2010年5月14日,在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中州派出所民警王某主持下,双方进行结算的清单,以此证明6000元的收条已经结算。
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辛某、辛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的落款处确有涂改痕迹,被上诉人对此亦不予认可,且庭审后本院将含有该笔6000元的结算清单经民警王某辨认,王某认可系其书写,故对上诉人提供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亦不予采信;证据3被上诉人予以认可,该2000元应予扣减。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一、二审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后,上诉人又用“造型沙”冲抵所欠被上诉人货款2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2010年5月14日,经民警王某主持,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后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x元”没有异议,该事实应予确认。上诉人虽称在冲抵8000元的还款及8030元的生铁款后仅欠被上诉人货款1824元,但除2000元的“造型沙”可以冲抵欠款外,其余两笔款项因无有效证据证明,对其要求冲抵所欠被上诉人货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的x元货款依法应予偿还。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鉴于上诉人二审提交新的证据,证明了在其出具欠条后用2000元的“造型沙”冲抵了部分欠款,原审判决结果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
刘某某退还宋某某货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0元,共计500元,由刘某某负担450元,宋某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二О一О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