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上诉人李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1967年12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河南睢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