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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符某甲、曹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符某甲,男,汉族,农民。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系符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符某乙,男,汉族,个体业主。系二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马尊科,陕西凌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深圳大富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武功县司法局干部。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表人饶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职员。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符某甲、曹某某诉称,符某作为被保险人,在第二被告处投有万能保险智赢人生险,保险合同受益人未填,应为法定继承。2009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符某不幸身亡。在二原告不知情更无授权的情况下,二被告恶意串通,第二被告故意将应属于二原告的保险金各x.67元均支付给魏某某,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财产和精神上的伤害。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保险金各x.6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理由不充分,该案属保险合同引发的赔偿问题,被保险人之子魏某坤也有继承份额,保险理赔金8万元应当按四等份分配,二原告每人应得保险金2万元。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严格依法依约依照受益人的申请履行保险合同,已经按照二原告及第一被告提供的账户完成保险金转帐,审慎完成保单项下给二原告及第一被告保险金共8万元的给付。保险金受益份额的划分,经过了各受益人的确认无误。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再次给付二原告保险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1日,被告魏某某为其妻符某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法定。2009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符某与其子魏某坤(又名魏X)在同一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2010年2月20日魏某某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2010年3月3日,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二原告(符某父母)及被告魏某某银行账户各转账支付保险金x.67元。后被告魏某某从二原告银行账户上共取走x元。2010年4月15日,原告符某甲、曹某某通过办理挂失取走其银行账户上剩余保险金等共计4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因保险金发生纠纷,二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魏某某在调解书生效后给付原告符某甲、曹某某保险金共5000元。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诉讼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0元,由二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李某东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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