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华信新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锐,河南濮东(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侯某某(又名侯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台前县华信新体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原审被告侯某广生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