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日下午14时左右,王某红因琐事与其哥吴建伟夫妇发生纠纷,王某红打电话喊其侄子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场后把吴建伟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吴xx鼻骨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xx陈述;证人郭xx、王x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申诉材料、协议书;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松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