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朱a,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a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l0日10时许,被告人朱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区x号楼前,趁被害人陈a不备,窃得陈暂停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185元的雅马哈牌助力车1辆。后朱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扭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的业务档案、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