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某。
被告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略)事务所(略)。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杨浦区某房屋归被告陈某、陈某、陈某、陈某按份共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二、原告胡某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上海市杨浦区某房屋;
三、被告陈某、陈某、陈某、陈某应给付原告胡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200,000元,此款,四被告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人民币800,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余款人民币400,000元;
四、原告胡某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其户籍迁出上海市杨浦区某房屋;
五、若原、被告任何一方违反本调解协议,未能按期履行,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六、原、被告间就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已在本案中全部调解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由四被告自愿负担。鉴定费人民币7400元,由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双方自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某
书记员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