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尤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凯,辽宁斐然(略)事务所(略)。
被告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鉴于原告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姗姗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