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双方于2008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1年1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个人债务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朱某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权人民币10万元归原告陈某所有;
三、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内钢琴一台、被告个人物品归被告朱某所有,其余原、被告财产均归原告陈某所有;其余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住房;
五、原告陈某于2011年2月14日给付被告朱某财产、债务及住房补偿等款项人民币12万元;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2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