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
被告张某
案由探望权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1年7月起,原告秦某于每月的单周周五下午五点至被告张某住处(本市X路X弄X号X室)将双方婚生子张某接回家中探望,至周日上午十时前将张某送回上述地点。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五上午十时到被告张某住处(本市X路X弄X号X室)接张某回家中探望,至初六晚上七点前将张某送回上述地点。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勤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