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贸工农商行
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贸工农商行与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继荣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贸工农商行与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贸工农商行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11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至付清为止。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1年2月1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