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蓓雯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应在2011年2月21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牵引费人民币100元、其它损失人民币19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当庭给付)。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1年2月1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