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女。
被告徐某某,男。
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诉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11月18日经上海市黄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双方所生之女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儿子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因原告考虑有利于女儿求学,故起诉来院要求将女儿变更抚养,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某与被告徐某某所生之女徐某自2011年2月份起随原告乔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