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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某某行纪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观音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湖南湘华源(略)事务所(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某某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9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油面纸销售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销售油面纸,并将销售货款自发货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收回给原告。至2010年8月8日止,被告共拖欠货款x元,除去提成部分,尚拖欠x.1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x.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某于2010年农历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公司货款x元(该笔货款已扣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唐某某的货物质量损失款x元、技术服务费x元、保证金x元、包装纸货款7074元、履行合同的提成即报酬8026元及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货款x元);

二、原告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原告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华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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