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宝贵,河南瑞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村委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程秀波,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08)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