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都现代文武学校,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尹国林,江苏盐城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中大文化武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该中心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江苏盐城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都现代文武学校(以下简称现代武校)因与盐城市中大文化武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大武术中心)名称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现代武校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代武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现代武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现代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珍
代理审判员汤茂仁
代理审判员曹美娟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