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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某诉北京世纪美生经贸公司、佛山市致荣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画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世纪美生经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告佛山市致荣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小搪新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某诉被告北京世纪美生经贸公司、佛山市致荣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萧某某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萧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萧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Ο一Ο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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