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9月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宝丰县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6日上午10时许,家住鲁山县X镇的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孙三杰(已判刑)及两名无名女子(在逃),窜至宝丰县X镇X村广场附近,利用一分钱纸币诈骗被害人齐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占西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