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汇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
第三人重庆合盛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丁。
委托代理人何某戊。
原告重庆汇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汇田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重庆合盛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合盛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瞿某某,第三人合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丁、何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9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汇田公司针对合盛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x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关于审查基础。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08年12月24日针对本专利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在本次口头审理中,汇田公司及合盛公司均表示对第x号决定的审查结论无异议,不对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在该决定起诉期限内,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收到人民法院针对该决定的应诉通知书。鉴于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仅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关于证据。证据2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为2002年4月,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该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3为公开出版物,证据4-6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3-6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200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参照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描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采用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传动盘的农用微型耕作机。根据该发明目的,本专利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记载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由动力机构(1)、变速机构(2)、行走机构(3)、扶手操作机构(4)、旋耕机具(5)、拖挂调速机构(6)等组成,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传动盘外罩分总成装在动力机构(1)的输出端的轴(7)上,并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离合器拨叉(23)装在推力盘分总成的后端,动力机构(1)的动力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直接传递到变速机构(2)的主轴(22)上。说明书中以及说明书附图2还对构成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的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以及推力盘分总成的具体机构进行了描述。根据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该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由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三大部分构成,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的离合器外罩(14)与摩擦芯部分总成的摩擦片(19)结合,推力盘分总成通过推盘活动套(29)对摩擦芯部分总成进行动作,控制离合器的啮合和脱离。虽然说明书中未对该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工作过程进行说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的描述,能够清楚地知道该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工作过程,即,外力通过拨叉(23)推动推盘活动套(29)、钢球(28)、固定套(27),压向离合器升板(26),离合器升板(26)压缩弹簧(17),使得摩擦片(19)与从动片(18)产生间隙,因此离合器脱离,拨叉外力撤销,则在弹簧恢复力作用下,挤压压盘(16),使得摩擦片(19)与从动片(18)接合,离合器接合。其动力传输过程为:动力从发动机输出轴(7)通过离合器外罩(14)传入摩擦片(19),摩擦片(19)带动从动片(18),通过与从动片(18)结合的从动盘组件(20)将动力传输给耕机输入轴(22)。由该离合器工作原理来看,其推盘活动套(29)必然需要能够轴向移动,才能实现离合器的工作。另外,由说明书附图可知,外罩(14)与摩擦片(19)结合,而通常的摩擦离合器的摩擦片与外套之间都是采用花键连接,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来看,外罩与摩擦片之间也是采取花键连接。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对农用微型耕作机,尤其是其所采用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描述是清楚、完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证据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鉴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对汇田公司针对权利要求2所提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评述。
五、关于200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的含义,其中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即是指该离合器的总体,而其他分总成在权利要求2中有明确限定,而且权利要求3中的“摩擦芯部分”显而易见是指摩擦芯部分总成,而“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是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因此这些术语的含义是清楚的。而且通过前述对本专利说明书的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记载,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能够清楚该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结构以及各个分总成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其动力传输过程也可以通过该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结构显而易见地分析出。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由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等构成”表示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包括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由钢丝挡圈(25)、固定套(27)、钢球(28)、推盘活动套(29)等构成”即是表示推力盘分总成包括钢丝挡圈(25)、固定套(27)、钢球(28)、推盘活动套(29)这些主要部件,“钢球(28)装在固定套(27)与推盘活动套(29)之间,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等构成”即是表示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上,因此这些“等”并不能使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使得主轴(22)可旋转,而“通过垫片(12)、内六角螺钉(11)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主轴(22)上”,使得主轴(22)轴向固定,因此这两个技术特征并不矛盾。综上,权利要求3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汇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称:
一、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不仅没有作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在关键的技术特征上使用了模糊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实施该专利。在第x号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推理的方式解读说明书和附图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严谨性,这种解读方式并不代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就能获得,更不代表该专利在申请时就包含上述内容。另一方面,说明书在关键的技术特征上使用模糊概念。如: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出现了两个“小间隙配合”的内容,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何某小间隙配合,多大的间隙配合才算是小间隙配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也没有公差尺寸的标注。在机械配合概念中只有间隙配合、过盈配合、过度配合这三种概念,并无小间隙配合的概念,很显然这是模糊概念。在间隙配合中,不同间隙尺寸的间隙配合导致的技术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没有对小间隙配合的范围作清楚明确的界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就无法实施。同时,根据原告在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5可以看出,美国专利中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分离盘22安装在控制盘17上,它们之间装有分离轴承21。”,虽然用语上与本专利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技术效果上,与本专利的“推力盘分总成压在摩擦芯部分的离合器升板(26)上”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推力盘分总成压在摩擦芯部分的离合器升板(26)上”不具有创造性。所不同的是,证据5利用的是“安装”字样,也即固定的含义,而本专利权利要求用的是“压”,并且又有“两者之间呈小间隙配合”的字样。因此,这里的小间隙配合对本专利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本专利的实现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没有反映完整的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执法或司法机关无法进行保护。在第x号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推理的方式解读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不一致的用语,这不仅违背了法律的严谨性,也无形中扩大了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对他人显然不公。并且,即使根据该决定的认定,由原权利要求1、2、3的技术特征重新组合所构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仍然不清楚、不完整。另一方面,权利要求3中也有两处小间隙配合的模糊概念,因内容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一致,前面有所阐述,不再重复。很显然在权利要求3中使用模糊概念,在保护过程中就会出现无法界定保护范围的现象,执法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就会作出各种不同的理解。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在关键的技术特征上使用模糊概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另一方面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没有反映完整的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无效的基础上,应当宣告本专利无效。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原告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小间隙”配合作出清楚、完整说明,导致说明书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上述缺陷的存在,也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和补充证据提交期限内以及口头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上述观点,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被告在第x号决定中仅对原告明确提出并具体陈某的无效理由和事实予以评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合盛公司口头述称:同意第x号决定的认定和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x.2,名称为“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12月5日,专利权人为合盛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由动力机构(1)、变速机构(2)、行走机构(3)、扶手操作机构(4)、旋耕机具(5)、拖挂调速机构(6)等组成,其特征在于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传动盘外罩分总成装在动力机构(1)的输出端的轴(7)上,并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离合器拨叉(23)装在推力盘分总成的后端,动力机构(1)的动力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直接传递到变速机构(2)的主轴(22)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由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等构成,其中: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由花键盘(8)、缓冲垫(9)、平头铆钉(10)、缓冲垫盖板(24)、离合器外罩(14)构成,缓冲垫(9)置于离合器外罩(14)的传动凸台上,通过平头铆钉(10)将花键盘(8)、缓冲垫(9)、缓冲盖板(24)、离合器外罩(14)连接在一起;摩擦芯部分总成由压盘(16)、弹簧(17)、摩擦片(19)、从动片(18)、从动盘组件(20)、六角螺钉(21)、离合器升板(26)构成,从动片(18)、摩擦片(19)装在从动盘组件(20)上,套上压盘(16),将弹簧(17)装在压盘(16)的小轴上,装上离合器升板(26),六角螺钉(21)将离合器升板(26)固于压盘(16)上,构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由钢丝挡圈(25)、固定套(27)、钢球(28)、推盘活动套(29)等构成,钢球(28)装在固定套(27)与推盘活动套(29)之间,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等构成,钢球(28)装在固定套(27)与推盘活动套(29)之间,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的环槽上,将固定套(27)挡住。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推力盘分总成压在摩擦芯部分的离合器升板(26)上,两者之间呈小间隙配合,其中: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离合器花键垫片(15)、深沟球轴承(13)置于主轴(22)上,通过垫片(12)、内六角螺钉(11)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主轴(22)上,深沟球轴承(13)的外径与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的花键盘(8)之间呈小间隙配合,传动盘外罩分总成上的花键盘(8)安装在动力机构(1)的输出轴(7)上。”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现目前国内有个别厂家生产的微型耕作机采用锥面离合器,将动力直接传递到变速机构,这种输出方式虽然较好,但锥面离合器存在制造成本高、结构复杂、维修性和传递可靠性差等缺陷,因而在推广应用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输出功率大、传递可靠、整机工作性能好、结构简单、成本低廉、轻便实用的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将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传动盘外罩分总成安装在动力机构输出端的轴上,并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的主轴相连,把离合器拔叉安装在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推力盘分总成的后端,动力机构输出的动力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直接传递到变速机构的轴上。在附图1中,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由动力机构(1)、变速机构(2)、行走机构(3)、扶手操作机构(4)、旋耕机具(5)、拖挂调速机构(6)等组成,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直接同动力机构(1)的输出轴(7)、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的花键相连,离合器拔叉(23)装在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的后端,变速机构(2)的齿轮同行走机构(3)的齿轮啮合,操纵机构(4)装在变速机构(2)的斜上方,拖挂机构(6)与行走机构(3)相连,旋耕机具(5)装在行走机构(3)上;上述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主要由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等构成。说明书及附图2还对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的构成及相应部件的位置、连接关系进行了一定的说明。同时,说明书载明:推力盘分总成压在摩擦芯部分总成的离合器升板(26)上,两者之间呈小间隙配合,其中: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离合器花键垫片(15)、深沟球轴承(13)置于主轴(22)上,通过垫片(12)、内角螺钉(11)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主轴(22)上;深沟球轴承(13)的外径与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的花键盘(8)之间呈小间隙配合,传动盘外罩分总成上的花键盘(8)安装在动力机构(1)的输出轴(7)上。说明书还载明:与现有技术相比,由于本实用新型的农用微型耕作机的动力是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直接传递的,因而该机的输出功率大、动力性好、传递可靠、耕作平稳、快速、操作省力、工作可靠。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看出相关部件的连接、位置关系。
针对本专利,汇田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三大部分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也没有记载动力传递过程,缺少离合器的结合、分离工作过程的说明、缺少离合器拨叉、推力盘分总成如何某离合器产生分离工作过程的说明,尤其没有记载离合器外罩与摩擦片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没有记载推盘活动套是否能够轴向移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含义不清楚,其要求保护的结构不清楚、逻辑关系混乱,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出现用语“等”,且没有记载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三大部分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也没有记载动力传递过程,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用语不规范,而且“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这个特征与“通过垫片(12)、内六角螺钉(11)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主轴(22)上”这个特征自相矛盾、逻辑关系混乱,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由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构成”的技术特征,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其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缺少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三大部分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汇田公司提交了六份证据,其中证据1是第x号决定,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和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2009年8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汇田公司当庭明确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2009年9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坚持其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由。其陈某:1、被告应当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评述;2、坚持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理由;3、对被告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关于本案的审理基础
被告曾于2008年12月24日针对本专利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原告和第三人对第x号决定的审查结论没有异议,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提起诉讼。故本院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三、被告是否应当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否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本案中,被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被告对原告针对权利要求2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评述。原告对被告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评述没有异议。由于权利要求2已经被宣告无效,被告可以不对原告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评述,不会对原告的合法权利造成影响。因此,被告没有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评述并无不妥。原告关于被告应当予以评述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并没有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主张,该主张并非被告作出第x号决定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该主张不予审理。
四、本专利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本案中,原告主张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呈小间隙配合”作出清楚的说明,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原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提出该理由,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并非被告作出第x号决定的依据,本院对此不予评述。
评价说明书是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进行考察。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了解,本专利所述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由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三大部分构成。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的离合器外罩(14)与摩擦芯部分总成的摩擦片(19)结合,推力盘分总成通过推盘活动套(29)对摩擦芯部分总成进行动作,控制离合器的啮合和脱离。虽然说明书的文字部分没有明确对该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工作过程作出说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知道其工作过程为:外力通过拨叉(23)推动推盘活动套(29)、钢球(28)、固定套(27),压向离合器升板(26),离合器升板(26)压缩弹簧(17),使得摩擦片(19)与从动片(18)产生间隙,因此离合器脱离,拨叉外力撤销。则在弹簧恢复力的作用下,挤压压盘(16),使得摩擦片(19)与从动片(18)接合,离合器接合。可见,其动力传输过程是:动力从发动机输出轴(7)通过离合器外罩(14)传入摩擦片(19),摩擦片(19)带动从动片(18),通过与从动片(18)结合的从动盘组件(20)将动力传输给耕机输入轴(22)。从本专利所述的离合器的工作过程来看,其推盘活动套(29)必然能够轴向移动,以实现离合器的工作。同时,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来看,外罩(14)与摩擦片(19)结合,二者之间采取花键连接的形式,与通常的连接形式相同。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所述的“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及其所采用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描述是清楚、完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可以实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解读,并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进行全面的理解。
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的描述,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是指该离合器的总体,而“推力盘分总成”、“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摩擦芯部分总成”及“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传动盘外罩分总成”在权利要求2中有明确的限定。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3中的“摩擦芯部分”是指摩擦芯部分总成,而“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是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因此,这些术语的含义是清楚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和2的内容,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能够知道该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结构以及各个分总成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其从中分析出动力传输的过程。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由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等构成”表示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包括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由钢丝挡圈(25)、固定套(27)、钢球(28)、推盘活动套(29)等构成”表示推力盘分总成包括钢丝挡圈(25)、固定套(27)、钢球(28)、推盘活动套(29)这些主要部件。“钢球(28)装在固定套(27)与推盘活动套(29)之间,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等构成”表示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这些“等”字的含义,“等”字并不能使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的“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使得主轴(22)可以旋转,而“通过垫片(12)、内六角螺钉(11)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主轴(22)上”使得主轴(22)轴向固定,因此,这两个技术特征并不矛盾。权利要求3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原告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并没有提出因权利要求3存在“小间隙配合”的描述而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该主张并非被告作出第x号决定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该主张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重庆汇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明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