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房东杨慧(杨X)不愿再续租门面房的情况下,冒充原租房人陈X,并让其朋友韩刘建(在逃)冒充房东,共同骗取租房人刘XX(刘XX)的信任,并最终与刘XX达成房屋转租协议,骗取刘XX现金x元。
2010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被害人刘XX现金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XX的陈述;3、证人杨X的证言;4、王某某冒充陈X出具的收到条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5、郑XX与陈X的房屋租赁协议;6、夏邑县公安局曹集派出所证明及同案犯韩刘建户籍证明;7、夏邑县人民法院介绍信及案件移送函;8、刘XX与王某某的协议书及刘XX出具的王某某退款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属一般共犯。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能够主动退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军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