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本案于201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犯盗窃、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游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游某某撤回上诉。
永定县人民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庆泉
审判员沈思鑫
代理审判员詹文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卢亮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