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8岁。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攀爬进入汴京大道雅庭花园X号楼X单元X楼西户(二层复式),盗窃现金人民币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表,被盗现场平面图,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一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