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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略)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略)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双清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伍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王某某携带价值100元钱的海洛因,在爱心宾馆内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志、雷霞吸食。

2009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王某某携带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在(略)双清区多福海鲜楼附近与吸食毒品人员唐某志、雷霞进行交易,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白色粉末可疑物1包,经理化检验鉴定、白色粉末可疑物净重为0.08克,检出双乙酰吗啡(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基可待因,并检出有机掺假物咖啡因。

另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略)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雷霞的证言、提取物品塑料吸管包装的白色粉末可疑物1小包的文件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2008)双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唐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两被告人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唐某某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0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文

审判员蒋政兴

人民陪审员黄某庭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第1款、第4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26条第1、4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控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65条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以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以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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