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玉英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