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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施某拖欠有线电视收视费纠纷案
时间:2003-04-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涧民二初字第99号

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涧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洛阳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中泰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涛,洛阳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住(略)#院(略)号。

原告洛阳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诉被告施某为拖欠有线电视收视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公司诉称,被告施某自一九九八年至二00二年欠交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828元。在此期间,虽经我公司逐年催收,但被告始终拒绝支付。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828元、支付滞纳金118.64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施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施某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安装使用原告广电公司的有线电视收视网络。一九九六年被告施某按时交纳了电视收视维护费,自一九九八年一月起至二00二年十二月底止,未按时向原告交纳电视收视维护费,共欠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828元。

另查,河南省物价局豫价费字[1995]X号、[1999]X号文件规定,一九九八年及一九九九年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为每年每户144元,二000年起每年每户180元。原告广电公司持有洛阳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本院认为,被告施某自愿按装原告广电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接受原告广电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应当按时向原告广电公司交纳电视收视维护费。原告广电公司请求被告施某支付电视收视维护费,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施某长期拖欠原告广电公司的电视收视维护费,影响了原告广电公司的正常经营,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广电公司请求被告施某交纳滞纳金,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是对其诉讼权力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某向原告广电公司支付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828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纳。

二、驳回原告广电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被告施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万松

审判员李玲

人民陪审员孙莉萍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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