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虹,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唐飞鹏,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诉佛山市X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三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被上诉人佛山市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三芦委[2004]X号《芦苞镇中心卫生院转制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的工资构成的合法性。而前提是先查清芦苞镇中心卫生院的性质,从而决定适用哪类法律、法规。原审判决对芦苞镇中心卫生院的性质没有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无法适用适当的法律、法规对工资构成予以审查,应属认定事实不清。同时,芦苞镇中心卫生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未将其列为第三人,属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的(2004)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某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