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6月中旬一天中午溜到商丘市睢阳区X路九红化妆品店将葛X放在电脑抽屉里的现金1100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葛X的陈述;商丘市X村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主动交待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萍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