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x号农用运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19永定线仙人庄街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及路边站立的周××、穆××三人相撞,造成张××、周××、穆××三人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张××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7年9月1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弃车逃逸。经开封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0年12月7日、2010年12月10日、2010年12月13日马某某分别与三方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马某某亲属已将赔偿款交付被害人,三方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被害人周××、穆××陈述,证人张××、王××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尸检鉴定书,诊断证明,车损鉴定报告,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某宏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立新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畔